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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鬼秤’被处罚,我肠子都悔青了,以后再也不敢了。”近日,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兰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7日,消费者蒙先生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当天其到兰某摊点购买烧鸭,消费232元,老板承诺每斤12元,应该为19.3斤。然而,蒙先生将所购买烧鸭拿到其它店称重才有12斤,要求商家退款和监管部门查处短斤少两行为。
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启动诉转案程序,依法将兰某使用的电子秤查封送检。
3月4日,都安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兰某使用的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为:该秤无铭牌标识;无有效铅封;无法定计量机构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结论为:该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电子秤。
都安县市场监管局同时查明,兰某从2022年购买并使用该电子秤用于熟食经营,但不能提供相关购买凭证或证明,不能提供使用该电子秤销售熟食的相关台账或凭证。最终,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作出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