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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广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商品房售价与备案价不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0871.80万元。
2016年2月,南宁市民梁先生在南宁某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售价10699.96元/平方米。随后,梁先生按合同约定时间、方式和价格付清房款727169元。
2018年,梁先生接到房产商的收房通知,并如约前来办理相关收房手续。在验房过程中,梁先生发现该房屋的墙面出现空鼓、钢筋外露等瑕疵,此外,在未收房就产生几十元的电费,希望房产商能给予整改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梁先生又发现其购买的该套房子,在南宁市房产部门的备案价(预售申报价格)为7866元,等于房产商多收了其6万多元的房款。
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以及南宁市政府的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要实行明码标价,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梁先生认为,房产商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遭到房产商拒绝。梁先生逐以房子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时间到了2021年,该问题依然没能得到解决,而急于装修入住的梁先生作出让步:不再要求房产商退回多收的6万多元房款,双方办理交房手续。然而,房产商提出,由于梁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房手续,其需要向房产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违约金共计18.7391万元,以及物业服务费6112.30元,二项总共193503.30。否则,房产商不予交房。
由于双方在违约金数额及房屋质量问题上多次协商无果,梁先生向广西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协调解决。广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于2021年3月9日,组织纠纷双方以及广西房地产行业协会、律师志愿者等人召开调解会。
在当天的调解会上,律师志愿者提出,商品房实际售价与备案价不符,是导致消费者逾期收房的主要原因。并且,消费者的违约行为并没有给房产商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其向消费者收取如此高昂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设立违约金的初衷和本意。广西房地产行业协会代表指出,房产商高于备案价售房的行为,严重违背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精神,虽然其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了房产部门的登记备案,但不能掩盖其违规售房的事实。另外,消费者虽然没有缴纳物业费,但这是消费者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问题,房产商也以此拒绝交房属于“管的太宽”。
广西房地产协会和律师志愿者也同时提出,按照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房屋不存在主体、结构等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问题,消费者不得以房屋存在一般瑕疵,拒绝收房并拒绝缴纳物业费,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产商代表表示,将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配合广西消委会妥善处理好与消费者之间的分歧。
调解会后,广西消委会与曾参与调解会的各方代表继续通力协作和努力。最终,2021年3月23日,房产商与梁先生达成一致意见。由梁先生向房产商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8千元,另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费、违约金4631.5元,房产商向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随后,双方在广西消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