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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发布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来源: 浏览: 85 发表时间: 2025-04-09 15:21:10

2024年,梧州市各级市场监管、烟草部门坚持条块结合、部门联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有力有序组织开展了多项烟草市场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烟草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梧州市龙圩区某百货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4125日,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当地派出所对梧州市龙圩区某百货商行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行为进行调查。经依法调查店内监控录像、销售交易记录、当事人笔录、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后查实,该商行的店员廖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在20231229日、202415日和20241193次向未成年人李某销售卷烟3包,违法所得为5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和精神成长的黄金时期,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吸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品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让烟酒远离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除政府执法部门外,学校、家庭、相关社会组织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二、藤县塘步镇某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案

2024321日,藤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藤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对藤县塘步镇某百货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20231226日至2024117日期间,该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涉案卷烟货值金额71253.9元,已销售卷烟货值金额4210元 ,获违法所得331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1元,罚款29926.6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蒙山县某某百货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销售卷烟案

202442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蒙山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对蒙山县某百货经营部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该经营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了真龙(海韵)、真龙(祥云)、真龙(凌云)等烟草专卖品共38个品种50条,涉案经营总额为10700元,获违法所得199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罚款449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烟草作为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管控的重要商品,其经营需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制度,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上述两个案件的查处是整治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乱象的一个缩影,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